“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明细、品牌、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主要材料信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